一、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二连浩特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属于我市低保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属于我市五保供养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牧区五保供养证》(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因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重点是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情况确定日常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一定的救助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局发放的《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
日常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农牧区,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4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4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大病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由市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救助金,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门诊救助。
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因患大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市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