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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相关事宜
〖发布日期:2008-07-1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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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

(一)登记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任何一方需持有本市户籍);

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自愿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提交材料 :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签暑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以旁系血系的声明;   

3、双方合影二寸照片三张;   

(三)、收费标准: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交纳工本费9元。   

二、离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任何一方需持有本市户籍);

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自愿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式三份)   

4、双方单人一寸照片各二张;   

(三)收费标准:

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需交纳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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