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成立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筹备。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正式文件);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名单;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五)、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社会团体变更审批程序
社会团体将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在社会团体备齐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