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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发布日期:2008-07-2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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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审查同意,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2、要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要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成立审批程序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并做好记录。   

2、民办非企业写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成立审批时限(工作日)登记管理机关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批时限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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