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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08-09-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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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答记者问

        城乡医疗救助是党和政府出台的又一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有效解决困难家庭就医难问题,2008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改了《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7月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就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民政局负责人:
         记    者:为什么要重新修改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民政局:2006年9月份,我市出台了《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发现存在如下的问题。一是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小,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只限于城乡低保范围,有部分家庭虽然不符合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可由于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等原因,确实存在着生活困难。二是城乡医疗救助受病种的限制,不能有效起到保障作用。原医疗救助办法只规定救助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肾衰竭、心脏病、肺心病、重大器官移植、重度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三是城乡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我市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城镇为1万元,牧区为5000元,而大部分困难家庭连1000元钱都拿不起,无能力花费更高的医疗费用,从而被排斥在救助门槛之外。四是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低。原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牧区超过5000元)的给予超出部分15%—25%的救助,贫困家庭实际得到的医疗救助金极少。五是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低。原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大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为5000元,对于有些患大病的家庭, 5000元的救助金额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为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对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改,以便更好对贫困家庭开展医疗救助。
        记    者:对原医疗救助办法主要修改了那些内容?
        民政局:一是取消了救助病种;二是取消了救助起付线;三是增加了救助措施,将原来单一的大病医疗救助,调整为大病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措施;四是提高了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将救助标准确定在医疗费用的50%;五是增加了年度享受额,将大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万元。
 记者: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救助范围方面有那些变化?
 民政局:新修改的医疗救助办法,一方面由于取消了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从而在原有的救助对象中扩大了覆盖面;另一方面,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之内,通过临时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救助。
 
        记    者:新的医疗救助办法中,救助措施有那些具体规定?
        民政局:新修改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大病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措施进行。
        大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住院人员,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救助对象可享受医疗费用50%的救助金,自付部分仍超过4000元(农牧区居民2000元)的,可对超出部分给予50%的二次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日常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医前救助方式,日常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局核发的《医疗救助证》,可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购药,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500元。
        大病门诊救助主要针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局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救助对象情况实施的一次性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600元。
       临时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贫困家庭,市民政局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5000元。
        记    者: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呢?
        民政局:目前,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前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另一种是医中、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前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前医疗救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件等)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条件、需入院治疗的,市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当天出具入院通知书或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医疗服务机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开展医疗服务,规定范围内的救助金额由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同民政局结算。
        医中或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并出具医院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等,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苏木)、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局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记    者:医疗救助资金如何筹集和管理?
        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安排、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一是市财政每年以上年度城乡人口为基数,按每人5元标准安排救助资金;二是上级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用资金;三是市民政部门从归留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5%,用于医疗救助;四是筹集社会捐赠资金;五是其他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记   者: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实施后,困难群众有没有体会到实惠呢?
       民政局:我市低保对象乔某,因胆结石住院做手术花费医疗费用2544元。如按原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因有医疗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病种的限制,她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现在按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取消起付线和救助病种,将她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内,按照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8月5日,她享受了1272元的医疗救助金。
        低保对象翁某,因脑血栓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5830元。如按原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扣除起付线1万元后,给予超出部分15%的救助,翁某最多可享受875元。现在按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按照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他第一次享受了7915元的医疗救助金,但个人部分仍超出4000元,所以,我们对其超出部分给予了50%的第二次救助,发放救助金1957元,翁某两次累计享受了9872元的医疗救助金。
        低保对象冀某,因做肺切除手术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3790元。如按原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扣除起付线1万元后,给予超出部分20%的救助,冀某最多可享受2758元。现在按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取消起付线,按照医疗费用的50%计算应为11895元,但受医疗救助年度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限制,所以,冀某享受了1万元的医疗救助金。
       低收入对象刘某,因做胃切除手术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8557元。如按原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不能对其实施救助。现在按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可以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刘某按规定享受了5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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